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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丈夫代妻子签字,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妻子认为丈夫与他人约定的售价过低,又将房子另售他人,已付定金的买受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8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2022年7月,小方夫妇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想要以12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为了促成双方成交,中介特地赶到外地,找到了正在陪同父亲看病的房东胡先生。该房屋是胡先生和妻子蔡女士共同共有,胡先生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同时也代蔡女士签了字,小方夫妇随后支付了60万元的定金给胡先生,并积极准备购房款等待过户。可胡先生回到上海后,妻子蔡女士认为售价过低,还要承担中介费用,不同意卖房。同年9月,胡先生夫妇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与另一买家签订了出售合同,并退还了小方夫妇的60万元定金。小方夫妇认为,胡先生夫妇擅自解除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胡先生夫妇认为,妻子蔡女士不知道房屋出售给小方夫妇的事情,也不认可丈夫胡先生代签字的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全体共有人签字,合同不成立,所以只愿意退还定金。双方争执不下,小方夫妇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四人均已经签字,合同已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上胡先生代妻子签字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因没有取得妻子的事先授权,也没有获得事后追认,胡先生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对胡先生的妻子不发生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胡先生承担,胡先生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审判决后,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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