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统一经营监管框架“出炉”。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信息称,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原有融资租赁公司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列出了5条禁止从事业务清单,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夯实了基础。在分析人士看来,该文件出台后,大量空壳和僵尸融资租赁公司将被清理出局。
10倍杠杆降至8倍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监管约束,银保监会在《办法》中设置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
在杠杆倍数方面,《办法》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办法》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融资租赁行业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优势,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带动新兴产业发展。
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5类业务不能碰
在业务范围上,《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五大类部分或全部业务。
与此同时,《办法》还列出了5条禁止清单,即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或活动,主要包括: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此次《办法》还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在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看来,《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行为、租赁物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并设置了五大负面清单,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有利于引导融资租赁业务回归本源。
设不超过两年过渡期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办法》中设置不超过两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
《办法》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一年至两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金海表示,该文件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的投资行为树立一种科学的行为标准,既可以参与投资获取一定收益,又能预防投资的不合理风险。未来由于趋严的监管,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整体影响是优胜劣汰,预计大量空壳和僵尸融资租赁公司将被清理出局,市场行为趋于更加理性和透明,中国金融市场的多元生态将更加规范化。
张叶霞进一步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