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认知中,物业管理当然是业主自己的事。然而,当小区筹备业委会之前或业委会换届选举期间,业委会一时缺位,小区里的重大事项该由谁来定?日前,提请审议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为中心,该《草案》不但完善了由业主共有资金、共有物权以及公共秩序等制度构成的体系,还专门对小区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出了指引。

长期以来,业委会选举难以及运作不规范一直是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痼疾”。统计显示,在广州3160个住宅小区中,已成立业主组织的仅有900个,占比28.5%;相当多购买小区物业、拥有产权的业主沦为缺乏应有权利的被管理者,业主组织发展缓慢且生存困难,甚至逐渐丧失话语权。现实中,业委会发起难、开会难、运作难,让不少业主一筹莫展。

所谓发起难,是在小区秩序初建时,不但要找到“挑头”成立业委会的人比较难,而且要争取那些强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支持也比较难。所谓开会难,则往往因为缺乏充分的动员,缺少足够的业主来票选出业委会。所谓运作难,则是因为业委会要和开发商、物业公司、社区、街道多方协调,还得紧密团结业主、激发业主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日常运作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而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正是为了改变部分小区治理过程中的“真空状态”。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打造了由街镇政府牵头,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以及业主代表广泛参与的物业管理新模式,破解业委会“缺位”“错位”所引发的问题,还权于广大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出现,实际上是在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博弈中,引入政府、社会的力量,形成一种多元共治的结构,以避免权利失衡的情况。

然而,正如专家所提醒的,物业管理模式的演变不是一个简单的新旧更替过程,而是在市场条件下物业管理机制日渐优化、各方主体权责边界日渐清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恰好成为了撬动、协调各方合法合理参与小区治理的一个关键“支点”。而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将随之逐渐向着建设型的方向演进。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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